跨境教育 / 跨国教育 (TNE)
- 定义
- 学习者所在国与颁授学位院校所在国不同的教育形态。涵盖所有形式的跨境办学交付——从海外分校、特许项目到联合项目和在线交付。在中国语境下,"跨境教育"和"跨国教育"常互换使用;"跨境教育"更侧重地域跨越,"跨国教育"更侧重国家间关系。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既包括外方院校进入本国市场(来华办学),也包括本国院校走向海外(境外办学)。
- 主管部门
- 无统一的全球监管机构。各交付辖区依据本地法律对境内外国办学进行监管。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UNESCO/欧洲委员会《跨国教育提供行为准则》(2001);UNESCO《高等教育资格全球公约》(2019)——提供学历互认框架,但不监管办学行为本身。
- 英文对应词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TN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UNESCO 文本与跨辖区用法核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定义
- 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特定监管类别,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独立教育机构。分为两种法律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高校下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通常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教育部批准的院校自主选拔方式进行。
- 覆盖方向
- 外方进入 外方院校进入中国市场,与中方院校合作。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为主要审批机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层面的备案管理。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9月1日施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 英文对应词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institution / programm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教育部法规文本及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crs.jsj.edu.cn) 核实。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定义
- 中国院校与外国院校在专业层面开展的特定合作项目,适用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同的审批监管框架,但在项目层面运行。项目在中国院校行政管理架构下实施;学生通常获得双方学位或外方单方学位,视审批类型而定。与机构相比,项目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通常较小,专业范围较窄。
- 覆盖方向
- 外方进入 外方院校进入中国市场,专业/项目层面合作。
- 主管部门
- 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中方合作院校的行政隶属层级确定审批层级。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及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英文对应词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programm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信息 (crs.jsj.edu.cn) 核实。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
- 定义
- 中国大陆院校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在法律上,港澳台不属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不受《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直接管辖,而是单列审批通道。实际运作模式与中外合作办学相似,但审批依据和程序不同。
- 覆盖方向
- 港澳台→内地 港澳台院校进入内地市场,与内地院校合作。
- 主管部门
- 教育部——通过不同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单独通道管理。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教育部针对各地区发布的单行通知和暂行办法。主要的中外合作办学法规不直接适用。具体管理文件通常按个案或按地区发布,未形成统一法典。
- 英文对应词
Mainland-HK/Macau/Taiwan cooperative education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教育部公开通知与公告核实;具体立法文件无统一法典。
境外办学
- 定义
- 中国高校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的办学机构、项目或校区。这是来华办学的对应方向——中国作为跨境教育的输出国而非接收国。中国高校在海外设立的校区(如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苏州大学老挝分校等)属于此范畴。
- 覆盖方向
- 中方走出 中国院校走向海外——中国作为输出国。
- 主管部门
- 教育部。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关于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的指导意见》(教育部,2015年);更新和扩展的监管措施自2024年起处于部际审议阶段。截至本页查证日期,尚无正式颁布的综合性法规文件。
- 英文对应词
Outbound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overseas campus / programme by Chinese institutions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教育部指导性文件与公开通告核实。综合性监管法规:审议中,尚未公布。
国际本科
- 定义
- 一个市场和行业用语(非监管类别),指具有跨境成分的本科项目。在中国的实际语境中,通常指与外国院校合作开展的 4+0(四年均在国内)、3+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或 2+2 等模式。该术语主要用于招生宣传,并不对应特定的监管分类——底层安排可能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分互认项目或衔接课程通道。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最常见的是外方学位+中国境内交付。
- 主管部门
- 无统一监管机构。若项目构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则需教育部审批;否则由中国院校自身的认证框架管理。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无独立的法律文件。质量保障取决于具体安排所适用的监管框架。
- 英文对应词
International undergraduate programme (industry term)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行业用法及中国院校实践核实;不存在专门的法律定义。
学分衔接 / 学分互认(2+2 / 3+1 / 4+0)
- 定义
- 两所院校之间通过正式协议认可对方学分的安排,通常使学生能够转入另一所院校的相应阶段继续学习。常见表示法——2+2、3+1、1+3——指在国内院校就读年数+在国外合作院校就读年数。2+2 学生在国内完成大一至大二、在国外完成大三大四,通常获得外方院校学位(部分项目获双方学位)。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最常见为学生从本国院校转至外方院校。
- 主管部门
- 无专门的全球监管机构。各院校及其所属国质量保障机构管理学分认可。在中国,中外院校之间的特定衔接项目可能需要教育部备案。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无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里斯本学历认可公约》(1997) 和《东京公约》(2011,亚太地区) 为签约国提供了学历认可框架,但不强制规定具体的学分转换规则。各项目由院校间协议约束。
- 英文对应词
Credit articulation / credit transfer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里斯本与东京公约文本;中国院校实践核实。
联合项目 / 双联课程
- 定义
- 由两所或多所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开发和实施的项目。核心特征是各方共同拥有课程设计、教学实施、质量保障和考核评估。学生通常获得一份联合学位或分别来自各方的学位。与双学位项目的区别在于:联合项目的学位是"共同授予",而双学位是两个独立学位。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来自两个或以上辖区的院校合作。
- 主管部门
- 所有合作方所在辖区的质量保障机构。若项目的部分教学在某辖区进行且该辖区要求项目注册,则当地监管机构必须审批。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欧洲联合项目质量保障方法(EQAR 2015年通过);各合作方辖区的国内法框架。
- 英文对应词
Joint programm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EQAR/EHEA 文件及跨辖区质量保障框架核实。
双学位
- 定义
- 学生同时(或通过学分叠加依次)修读两个独立学位项目,获得两个不同资格的学位——通常分别来自两所合作院校。与联合项目的区别在于:每所院校独立授予自己的学位。在绝大多数辖区,这是一种院校间安排,而非受监管的项目类别。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通常在两个不同国家的院校之间。
- 主管部门
- 各院校所属国的监管机构。绝大多数辖区没有专门的双学位监管机构。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各方院校在各自监管框架下的校际协议。不存在专门的国际双学位法律文件。
- 英文对应词
Dual degre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主要交付辖区的院校实践与质量保障框架核实。
海外分校 (IBC)
- 定义
- 高等教育机构在外国设立的实体校区,以该机构名义运营并授予自身学位。学生在东道国的分校接受教学;学位通常由母体院校授予,但部分辖区可能许可分校本身授予学位。典型的例子包括在中国境内运营的外方大学分校(如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归类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国高校在海外的分校。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最常见为发达教育体系(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进入新兴或转型市场。
- 主管部门
- 母体院校所属国监管机构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双重监管。东道国通常要求分校注册为当地实体并满足本国质量保障标准。在尚不存在专门分校立法的辖区(本站标注为"未从官方来源确认"),分校可能依据一般教育法或公司法运营。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东道国各自的立法或法规。多数接收分校的辖区拥有规范外国校区设立的教育法案或专门框架。
- 英文对应词
International branch campus (IBC)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C-BERT 国际分校目录;各辖区法规文本核实。
特许项目 (Franchise programme)
- 定义
- 一种合作安排:授权方(特许人)授权另一提供方(被特许人)交付其课程。学位由授权方颁发,授权方名称出现在学位证书上。被特许方提供教学、设施和本地学生支持。授权方保留学术标准和质量保障的最终责任。
- 覆盖方向
- 外方进入 外方院校(特许人)通过本地合作方(被特许人)进入东道国市场。
- 主管部门
- 东道国质量保障机构通常要求该安排进行注册或审批。授权方所属国监管机构(如英国学生办公室 OfS、澳大利亚 TEQSA)同时也对授权方的海外办学有监督权。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东道国教育法案和质量保障框架。例如:英国 QAA 质量守则(第 B10 章:与他人合作管理高等教育);澳大利亚《TEQSA 法》(2011) 及高等教育标准框架;马来西亚《MQA 法》(2007)。
- 英文对应词
Franchise programme / franchised programm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英国 QAA、澳大利亚 TEQSA 及马来西亚 MQA 法规文本核实。
认证颁授 (Validation)
- 定义
- 一种合作安排: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主体(认证方)对另一提供方设计和交付的课程进行审核与批准,并向合格学生授予认证方自身的学位。与特许项目的区别在于:认证方并非课程的设计者——课程属于交付方。认证方的角色是质量保障:证明该课程达到了认证方的标准。
- 覆盖方向
- 外方进入 外方认证方通过认证本地机构的课程进入东道国市场。
- 主管部门
- 认证方所属国监管机构(监管该机构的学位授予权)和东道国质量保障机构。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东道国质量保障框架。在英国,认证颁授受 QAA 质量守则和授予机构自身学位授予权的约束。在其他辖区,认证颁授可能不作为单独的监管类别存在——具体制度是否适用于该辖区需逐地确认;本站无法确认的辖区标注为"未从官方来源确认"。
- 英文对应词
Validation / validated programme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英国 QAA 学位授予权与认证颁授指引;跨辖区比较核实。
衔接协议 (Articulation)
- 定义
- 两所院校之间的正式协议:学生在一所院校完成特定课程后,保证获得进入另一所院校相应阶段(通常附带已认可的学分)的资格。与联合项目不同,每所院校独立设计和实施自己负责的教学部分。协议明确规定认可的学分和进入的阶段。最常见的形态是 2+2 衔接:前两年在 A 校,保证进入 B 校三年级。
- 覆盖方向
- 双向 双向——最常见为一国院校与另一国院校之间。
- 主管部门
- 两所院校及其各自的质量保障机构。不存在专门的衔接协议监管机构。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各方院校在各自监管框架下的校际协议。部分国家的国家资格框架包含衔接条款。不存在专门的国际衔接法律文件。
- 英文对应词
Articulation / articulation agreement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各国国家资格框架;主要交付辖区的院校实践核实。
境外颁授 (Delivered award)
- 定义
- 一个伞式术语,涵盖授权院校的学位资格通过合作院校在另一国家交付的安排。合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教学,但最终颁发的学位属于授权院校。这一概念覆盖特许项目、认证颁授项目,以及最终学位仅由一方颁发的部分衔接安排。
- 覆盖方向
- 双向 授权院校的学位通过合作方在另一国家交付。
- 主管部门
- 授权院校所属国监管机构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双重监管。
- 法规或名录依据
- 东道国教育质量保障框架;授权院校自身的监管框架。在大多数辖区并非独立的法律类别——"境外颁授"用于分析汇总,不构成监管分类。
- 英文对应词
Delivered award
- 查证日期
- 2026-07-28 — 跨辖区质量保障框架与院校实践核实。